(2017)辽0102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汪宜占、陈迪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宜占,陈迪,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汪宜占,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陈迪,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满自鹏,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宜占、陈迪与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履行(2016)辽0102民初10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7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