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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翁向卫与应宏相、陈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向卫,应宏相,陈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081号原告:翁向卫,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梅娟,浙江翁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宏相,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美琳,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翁向卫为与被告应宏相、陈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应宏相、陈美琳归还原告翁向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应宏相、陈美琳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应宏相、陈美琳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向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宏相、陈美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应宏相向原告翁向卫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30日到2015年6月2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诉至法院,双方指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实行管辖审理,并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事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日,被告应宏相确认收到现金20000元。被告应宏相、陈美琳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7日协议离婚,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翁向卫多次催讨,被告应宏相、陈美琳均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翁向卫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宏相、陈美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翁向卫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应宏相、陈美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翁向卫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应宏相、陈美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金冰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