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易巧云与郭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巧云,郭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2110号 原告:易巧云,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定利,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巧云与被告郭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易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36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时期为2015年10月10日,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因而形成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易巧云与被告郭定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郭定利欠原告易巧云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被告郭定利在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易巧云借款本金3000元,之后被告郭定利在每个月20日前支付原告易巧云借款本金3000元,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郭定利如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及数额偿还借款,原告易巧云可就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郭定利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