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积荣与魏栓奇、周锦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853号原告:魏某某,男,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现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魏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周某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系被告魏某某之妻。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