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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积荣与魏栓奇、周锦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853号原告:魏某某,男,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现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魏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周某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系被告魏某某之妻。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