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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建忠、卢润、张国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忠,卢润,张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派出所商铺。法定代表人:高有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建忠,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卢润,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张国飞,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建忠、卢润、张国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国飞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