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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永川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43号罪犯何永川,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以(2003)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23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9年6月、2012年8月、2015年5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61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永川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