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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宝森与李霁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森,李霁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11号原告:刘宝森,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霁轩,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森诉被告李霁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