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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临海与黄正化、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临海,黄正化,北屯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800号原告:张临海,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被告:黄正化,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屯。被告:北屯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屯。法定代表人:黄忠敏,公司法人。原告张临海与被告黄正化、北屯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张临海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370.01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7年10月12日前交清。原告张临海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