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2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左晓明与杨先梅、王旭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晓明,杨先梅,王旭杰,陈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左晓明,男,汉族,1963年9月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杨先梅,女,汉族,1965年3月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旭杰,男,汉族,1989年9月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桂芳,女,汉族,1942年10月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左晓明与被执行人杨先梅、王旭杰、陈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徒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先梅、王旭杰、陈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晓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904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晓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晓明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