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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完么才让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完么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73号罪犯完么才让,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卓尼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州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17日核准。2004年10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5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44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25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完么才让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