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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3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燕玲与尹燕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玲,尹燕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181号之一原告:尹燕玲,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豪团,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燕艺,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尹燕玲与被告尹燕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燕玲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尹燕玲负担,余下255元退还给原告尹燕玲。审 判 长  陈静珍人民陪审员  黄石勇人民陪审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