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玉富申请姜文华、杨晋娥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富,姜文华,杨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富,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姜文华,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杨晋娥,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玉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文华、杨晋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已对被执行人杨晋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姜文华、杨晋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玉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