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北京)第三安装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北京)第三安装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547号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京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道,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被告:中建三局(北京)第三安装经理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三单元7F。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春冀���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北京)第三安装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