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刚子烧烧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安市刚子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冰,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北安市刚子烧烤店。代表人XX,系该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1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安市刚子烧烤店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1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春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