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毓瑾申请王顺仙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毓瑾,王顺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特19号申请人:姜毓瑾,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王顺仙,女,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姜毓瑾与被申请人王顺仙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姜毓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顺仙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姜毓瑾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毓瑾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顺仙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审判员 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