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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毓瑾申请王顺仙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毓瑾,王顺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特19号申请人:姜毓瑾,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王顺仙,女,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姜毓瑾与被申请人王顺仙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姜毓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顺仙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姜毓瑾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毓瑾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顺仙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审判员  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