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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爱利、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利,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利,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中溢路唐家点。法定代表人:童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华忠,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爱利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中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爱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上诉人王爱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伟东审判员  孙长虎审判员  朱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