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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夏志财与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财,杜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1068号原告:夏志财,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森,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森,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萍,系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财与被告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森的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财撤回对被告杜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夏志财负担。审判员黄倩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白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