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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峰、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建峰,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峰,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丁静,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奉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建峰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桥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3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递交起诉状,当时行政权并未转移,被告主体资格完全适格。本案不符合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一审法院以材料不全,无“规划手续”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错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立案程序,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所出裁定极不公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请求: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367号行政裁定第二项;2.请求确认被申请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补偿再审申请人诉讼成本损失费用1.5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济南市不动产登记职权在2015年12月30日发生变更,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使,故申请人应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一审法院在2016年1月4日对此案予以立案,原审庭审笔录载明,经法庭释明不动产登记职责发生变更的情况后,申请人仍明确表示拒绝变更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建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