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明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35号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发表人:段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登生,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