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3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海基、张素霞等与射阳县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射阳县广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608号之二原告:周海基,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张素霞,女,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王书华,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刘延安,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海通镇工业集��区(金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必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飞,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与被告射阳县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撤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原告周海基、张素霞、王书华、刘延安负担。审 判 长 肖 曙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