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成与被执行人贾志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贾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康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贾志强,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晋030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贾志强于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成7000元,分5个月还清,共计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贾志强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14448元(含诉讼费338元、执行费11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志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