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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艳青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艳青,刘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侯马市文明路西端南侧法定代表人蒋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恩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艳青,女性,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掌权,男性,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侯马市融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艳青、刘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