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与刘效天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刘效天,菏泽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394号原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武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效天,男,汉族,住东明县。第三人:菏泽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武胜桥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效天、第三人菏泽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