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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友相与丁志卫、杨中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友相,丁志卫,杨中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友相,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语,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心怡,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卫,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原审原告丁志卫哥哥。原审被告:杨中飞,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徐友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卫、原审被告杨中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原告丁志卫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徐友相和杨中飞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原判只对被告徐友相作出判决,未对被告杨中飞作出判决,属遗漏判项,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友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薇审 判 员  童明强审 判 员  王安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廷枫—?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