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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周明春、周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春,周文波,向阳,李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周文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向阳,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要武,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春与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李要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李要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李要武名下有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李要武名下价值为680000元的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