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继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陈继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继能,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执行人陈继能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