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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韦体平、苏玉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韦体平,苏玉柳,韦丽娟,吴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9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代表人:黄丽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潘羽,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体平,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横县。被告:苏玉柳,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横县。系被告韦体平的妻子。朱达义,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横县。横县,被告:韦丽娟,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横县,系被告朱达义的妻子。朱达军,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横县,被告:吴小燕,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横县。系被告朱达军的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韦体平、苏玉柳、朱达义、韦丽娟、朱达军、吴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为5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苏 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港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