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保3号申请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15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程鸿鸣,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机械设备。二、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价值200万元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