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孙聚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郭远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7462元及违约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3.5元、保全费1140元、交纳执行费1965元,合计141560.5元。但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415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