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兵与孙存珍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兵,孙存珍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兵,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合鑫,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存珍,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刘兵因与被上诉人孙存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兵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刘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星审判员 景 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