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永强与陈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强,陈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5254号原告:沈永强,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被告:陈玉明,男,现年36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告沈永强诉被告陈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沈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明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1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份,原告开压路机在被告陈玉明承包的泾源县旅游高速公路工地干活,2016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陈玉明共欠原告劳务费117000.00元,且被告在结算单上注明2016年5月份支付52500.00元,但到期后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沈永强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陈玉明送达诉讼材料时,其提供的住址住户系陈永明,且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欠付其劳务费的证据材料,亦为陈永明出具,故原告诉讼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永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