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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旭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旭,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曾于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旭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旭为驱赶老鼠在其住处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65号一楼楼道内燃放二枚二踢脚,引燃楼道内杂物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曲阜道65号地上一至三层过火,过火面积45平方米,烧毁(损)部分家具、日常用品等,其他住户屋内受到烟熏、水渍、破拆损失,造成王某背部烫伤。经鉴定,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59号至71号(单号)受损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1728502.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旭要求其子王某报警,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旭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酌定。被告人王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提出案发后其主动联系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现除其中一名被害人联系不上,其余被害人均已表示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旭为驱赶老鼠在其住处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65号一楼楼道内燃放二枚二踢脚,引燃楼道内杂物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曲阜道65号地上一至三层过火,过火面积45平方米,烧毁(损)部分家具、日常用品等,其他住户屋内受到烟熏、水渍、破拆损失,造成王某背部烫伤。经鉴定,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59号至71号(单号)受损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1728502.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旭要求其子王某报警,后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旭共赔偿四名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七名被害人表示放弃要求赔偿,不追究被告人王旭的相关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和平区小白楼房管站管理员,负责曲阜道59号-71号公产房屋的房费收取工作。2016年2月22日10时许,曲阜道65号发生火灾,导致曲阜道61号、63号、65号、67号房屋在灭火时被过水了,曲阜道65号一楼至三楼都被火烧了,现在火被消防队灭了。曲阜道65号有三层,是木质结构,一楼只有王旭常住,二楼和三楼都是空房,没有人住。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10时许,其和父亲王旭在曲阜道65号一楼家中,其在睡觉,突然王旭叫其起床,说着火了,其从房间跑出来,看见楼道里都着火了,王旭拿起一床棉被往着火的地方盖,但是不管用,王旭让其报警,其报警后就和王旭顺着楼梯往上走,从二楼跳了出来,其在和王旭救火时后背被烫了一下,没有看病,不追究王旭的责任。3、被害人杨某、陈某、宋某、邹某、郑某、周某、刘某、赵某、张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十二名被害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声明书、谅解书,证实因曲阜道65号失火房屋及财产受损的情况,涉及被害人共计十二人,因受损财物无实物及火灾前照片,物价局无法估价。其中王旭赔偿宋某、郑某、周某、赵某四人相关经济损失,获得四人谅解,陈某目前无法联系,其余七名被害人声明放弃赔偿,不追究王旭相关责任。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二踢脚”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火场说明,证实2016年2月22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指挥中心指令,赶至火灾现场,将被告人王旭传唤到案,并从王旭处扣押烟花爆竹“二踢脚”73个。5、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监控录像、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市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火灾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10时36分,发生地点为和平区曲阜道65号,造成曲阜道65号地上一至三层过火,过火面积45平方米,烧毁(损)部分家具、日常用品等,其他住户屋内受到烟熏、水渍、破拆等损失,造成王某背部烫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72960元。起火部位为曲阜道65号地上一层楼道公共区域,起火点为地上一层靠楼梯外侧楼道杂物堆放处,起火原因为王旭在一楼楼道燃放烟花引燃楼道内的可燃物所致。6、和平区小白楼房管站出具说明、施工预算书、施工结算书、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和平区曲阜道65号为公产房屋,坐落于和平区曲阜道大沽北路交口与曲阜道浙江路交口之间,海信广场一侧,为59-71号联排楼房,房屋为砖木结构,共三层,一、二层为正常楼房,三层为阁楼。起火位置在曲阜道65号一楼,但因系联排楼房,整栋建筑多处受到波及,需整体修缮。经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鉴定,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59号至71号(单号)受损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1728502.08元。7、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旭的身份信息,不是上网列逃人员,曾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的情况。8、被告人王旭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22日10时许,其在家里听到有耗子叫,因为家里很多东西都被耗子祸害了,非常生气,就出来到楼道里,听见楼梯间有耗子叫,顺手从大门口纸箱里拿了二个“二踢脚”,点燃一个扔在楼梯间里,炸响后就拿着另一个“二踢脚”进屋,后又听到耗子叫,就又到楼梯间,把另外一个“二踢脚”点燃扔进楼梯间,炸响后进屋,待了会,听到楼道里动静不对,打开门后发现楼梯间的杂物已经被引燃了,就赶快进屋把儿子王某喊出来,两人拿着被子和半桶水出来,把水倒在被子上,用湿被子去灭火,但火太大,灭不了,其和王某退回屋里,其让王某打电话报火警,接警员让其和王某先逃生,其就和王某从楼道另一边上了房顶跑出来。消防队来后,其介绍了情况,消防队将其带到区政府办公大楼问情况,后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二踢脚”是其在春节前买的,剩下的有70多个,放在住的楼道大门后面纸箱子里。其在曲阜道65号住了20年左右,知道是木结构的房屋,楼梯间是用砖垒的杂物池子,其认为在池子里放“二踢脚”应该没事,确实没想到会引起火灾。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为驱赶老鼠,在砖木结构的房屋楼道内,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扔在易燃杂物中,其应当预见可能会引发火灾后果,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旭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发现失火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十一名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旭的辩解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明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