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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定兴县君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定兴县君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0706-6。法定代表人王显军,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定兴县君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固城镇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52425722F。法定代表人刘怀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定兴县君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6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