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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旸、徐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旸,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刘旸。被执行人徐凯。申请执行人刘旸与被执行人徐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