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明华、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明华,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贾林,赵潮湘,朱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明华,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谦,四川杉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四段210号。法定代表人:贾林,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林,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潮湘,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明松,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再审申请人邓明华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缘公司)、贾林、赵朝湘、朱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明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当,请求:1、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236号裁定书和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1325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不当。2、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1325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判断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3、本案四被申请人的合伙组织“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颐和城项目部”并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本案四被申请人的合伙组织“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颐和城项目部”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西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鸿缘公司及再审申请人邓明华向鸿缘公司、贾林出借的款项也一并纳入侦查对象,本案的借款行为与贾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邓明华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邓明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明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图强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