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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099号原告:王晓燕,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杨学勇,男,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洪,男,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维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峥嵘,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审 判 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 珊 珊书 记 员 令狐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