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秋明与李宜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明,李宜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150号原告:方秋明,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宜胜,男,1966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八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建设西路247、249号。负责人:庄艳珍,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丝,该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方秋明诉被告李宜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秋明于2017年9月11日以原告病情不稳、治疗没有终结,仍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秋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方秋明负担。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碧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