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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113号。法定代表人杨源恩,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