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与刘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刘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048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经营者:刘华仔,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成,男,汉族。本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与被告刘桂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撤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财产保全费435元,共计854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丽乐不锈钢保护膜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舒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