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清涛、曲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清涛,曲志红,刘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清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志红,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上诉人焦清涛、曲志红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志红又于2017年10月13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曲志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志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中曲志红承担责任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袁景春审 判 员 郑延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