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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晨阳与董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晨阳,董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979-1号申请执行人沈晨阳,男,生于1991年1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董高凯,男,生于1989年4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沈晨阳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10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以(2017)豫1081执979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9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王 超审判员 :曹宏伟审判员 :王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泽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