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贞、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付俊林,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贞,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付俊林,男,195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谢丽,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贞与付俊林、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付俊林名下有皖Sxx**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处置完毕、谢丽名下有位于谯城区光明小区7号楼4单元308房地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因该房地产无土地使用证,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