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林文龙、杨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林文龙,杨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1074号原告:刘国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龙,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凤飞,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刘国富与被告林文龙、杨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被告林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凤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文龙、杨凤飞共同偿还刘国富借款本金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000元从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000元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文龙、杨凤飞承担。事实和理由:林文龙和杨凤飞系夫妻关系。林文龙分别于2014年8月5日、9月5日及2015年3月5日,因家庭生活需要先后3次向刘国富借款合计15000元,并出具借条3张给刘国富收执。双方约定前两笔借款于2014年12月5日前还清,后一笔借款于2015年12月5日前还清,同时约定刘国富为催讨借款本金和违约金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林文龙承担。因还款期限届满,林文龙、杨凤飞拒绝还款,刘国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林文龙承认刘国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该借款是买六合彩的钱。杨凤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文龙分别于2014年8月5日、9月5日及2015年3月5日先后3次,每次向刘国富借款5000元,总计15000元,并出具借条3张给刘国富收执。其中2014年8月5日借款约定2014年12月5日内还清,逾期未还每日加付50元违约金;2014年9月5日借款约定2014年12月5日内还清,逾期未还每日加付100元违约金;2015年3月5日借款约定2015年12月5日内还清,逾期未还每日加付50元违约金。借款发生后,林文龙未归还借款。该3笔借款发生于林文龙与杨凤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刘国富与林文龙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有林文龙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及林文龙在庭审中的质证及承认,林文龙在庭审中提出该借款是买六合彩的钱,但仅提供向手机号152××××6638的用户发送带有一连串数字的短信内容,未提供该短信的发送者及接收者等相关信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无法认定。因此,本案借款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林文龙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双方对3笔借款均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刘国富有权要求林文龙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案双方对3笔借款均约定了逾期归还违约金,现刘国富要求自逾期还款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于林文龙、杨凤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文龙、杨凤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刘国富知晓该约定,因此,本案借款是林文龙、杨凤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文龙、杨凤飞夫妻共同偿还。杨凤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文龙、杨凤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国富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5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林文龙、杨凤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宏杰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