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成明与田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明,田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131号原告:张成明(身份证号:×××),男,回族,1955年4月4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中县大才乡上错隆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刘婷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身份证号×××),男,回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成明与被告田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成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