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与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华智能股份公司,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84号申请执行人: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法定代表人:杨剑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华智能股份公司诉被执行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华智能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内容载明:财产保全申请人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作协议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肆佰陆拾万元整(小写:4,60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产或等额不动产(若不动产、证券、股权不是讼争标的物,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合理对价进行交易、买卖、转让、出租、有偿使用等所得价款在中请保全金额范围内存放在法院指定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特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贵院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保全标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整(小写4,60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华智能股份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曰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