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9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天荣与重庆市宏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荣,重庆市宏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035号原告:余天荣,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宏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翠湖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66746Q。法定代表人:蔡乾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余天荣诉被告重庆市宏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宏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该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重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生活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该委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元。另外,原告称合同履行地位于本辖区,并申请证人殷某出庭作证。证人殷某举示了其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并称原告与其一起在被告承接的重庆市××区石桥铺八益建材市场从事保洁工作。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称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区,但原告的该陈述仅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并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另外,原告亦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尊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