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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北京市西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海,北京市西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05号原告王文海,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海与被告北京市西南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崔军虎调解,原告王文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