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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易建香不服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南县国土资源局,范建国,骆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1行初20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武波,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法定代表人:廖建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禹成,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第三人:范建国,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南县南洲镇宝林巷***号附***号。委托代理人:黄良春,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骆介平,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南县南洲镇永安村*组。委托代理人:吴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易某某不服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范建国、骆介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分别于6月14日、7月19日通知范建国、骆介平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以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起诉的证据不足为由,现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某以起诉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岳文清代理审判员  龚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