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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7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男,汉族,199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2016年2月5日因诈骗被泊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磊租乘宫某驾驶的小轿车从河北省泊头市来至本市静海区静海镇下三里村壳牌加油站,趁宫某下车之机,将其放在车上的苹果6S手机一部盗走。宫某于当日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7年8月15日杨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磊的亲属赔偿宫某损失人民币63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宫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磊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监控录像,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泊头市公安局泊公(河)行罚决字(2016)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其有前科劣迹,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