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3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0004356661H。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云召,该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森,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称,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09年10月占用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耕地(基本农田)608平方米建老年安置房。所占位置不符合大王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对此,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11日将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7年5月22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催告。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院子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3、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824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处罚事实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大王庄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情况审核表、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老年安置房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案佐证。被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违法事实、适用依据、适用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院子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处罚内容,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莱芜市大王庄镇竹园子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824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